精华制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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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年度报告
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
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
通机制。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年报工作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
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日常联络等工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提供必要条件。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财
务数据资料和其他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多方沟通,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
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
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和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或会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共同协商确定。
审计时间确定后,财务部应保证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好年
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给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此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前任或拟改聘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江苏证监局,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审计
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
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禁止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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