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具体内容见《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第四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报备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
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相关档案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
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 证件类 类型明 内幕信息所处阶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类型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部门 型 细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