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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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精
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
进经营管理等方式提升公司质量,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
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等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 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不得操纵公司市值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
   公司遵循系统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依照规律进行科学的市值管理并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
性因素,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持续化、常态化的做好公
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五)价值创造原则
   公司应当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来提高公司质量,通过提高盈利能力、降低
成本、不断优化业务、适时调整战略方向等积极的行动来实现可持续的市值增
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
务部 具体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积极配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
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 日常
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
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
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
作: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
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
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
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
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
值。
  (二)股权激励计划
   开展股权激励,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
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
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
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 资
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并通过“互动易 ”平台、投资者邮箱、 投资者专
线、接受现场调研等线上/线下、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加强与机构投 资者、个
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市场充分展示公司投资价值、争 取价值认
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
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
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 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
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
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 《
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
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上市公司相对于行
业平均、参照公司等的市值与股价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如出现公
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
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
得感。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
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七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
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
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
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
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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