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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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
易。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
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
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填写资料送达回执,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登记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
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资料送达回执等材料,由公司证券
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
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
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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