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组织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辞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重点研究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关注公司重要客户、重点供应商、主
要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公司发展战略;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
负责人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反馈
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