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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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与投资者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使投
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
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良的投资者队伍,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市场形象,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多地利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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