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0928)
目 录
会 议 议 程
时 间:2025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地 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西安银行大厦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报告和审议议案
四、提问与交流
五、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七、投票表决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会 议 须 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法定权利和
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期间请将手机铃声置
于无声状态,谢绝个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请勿随意走动和打
断他人的正常发言,保障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权利。根据《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
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8日),股东在公司授信逾期或质押
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50%时,其表决权应当
受到限制。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要发言或提问的,应举手示意,按照
主持人安排进行。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所
代表股权数。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
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或提问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集中回答时间合计不超过30分钟。
六、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召开。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
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
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
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住宿
和交通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材料一: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规定,结合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情况,现就本行不再
设立监事会相关事宜提请审议:
一是本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
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办公室同步撤销,现任监事会成
员不再担任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职务。
二是本行不再设立监事会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规则》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监事会相关公司治理文件同步废止。
上述调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及
《关于修订<西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且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对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核准批复后生效。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
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
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决定
并办理与本议案有关事宜。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二:
关于修订《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现结合实
际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删除了监事和监
事会章节,整体内容由原 14 章 272 条调整为 13 章 260 条,具
体修订内容详见后附修订对比表。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
长根据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要求,
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等各项有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自监
管机构核准后生效。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二附件: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注:1.《治理准则》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新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东会”、仅进行标点符号或其他格式调整、仅修改条款序号或引用的条款序号等非实质调整,不单独列入修订对比表中。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条、 《治理准则》第一百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一 十 七 条 修 订 并 调 整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依据的监管法规
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许可证;本行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许可证;本行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
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1294468046D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1610131294468046D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的董事担任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条修订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条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 条修订
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一条修订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
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指本行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 指本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
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资格认 条进一步明确高级管
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的范围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法》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法》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二条修订
的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 的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行将
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充分发挥领
本行为党组织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建立 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
工作经费。 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
责任。本行为党组织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登记机关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登记机关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银行业务;外汇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公募 关要求规范经营范围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具体经营内容为: 表述
(三)办理国内、国际结算; (一)吸收公众存款;
(四)办理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五)发行金融债券; (三)办理国内、国际结算;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四)办理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七)买卖政府债券;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七)买卖政府债券;
(十)提供担保; (八)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办理保管箱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 (十)提供担保;
托贷款业务; (十一)办理保管箱业务;
(十三)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及外汇兑换业 (十二)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务; 托贷款业务;
(十四)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十三)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及外汇币兑换
(十五)结汇、售汇; 业务;
(十六)代客外汇买卖; (十四)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十七)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五)结汇、售汇;
(十八)外汇同业拆借、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 (十六)代客外汇买卖;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 (十七)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九)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八)外汇同业拆借、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
(十九)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二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七条修订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认购人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西安市飞天科工贸总公司等 9 家企业,以及西安 西安市飞天科工贸总公司等 9 家企业,以及西安 十条修订
福利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原 41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 福利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原 41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
西安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股东。其中,西安市 西安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股东。本行设立时
财政局以货币资金认购 80,000,000 股,西安市飞 发行的股份数为 413,303,700 股、每股面值壹元,
天 科 工 贸 总 公司 等 9 家 企 业 以 货 币 资金认 购 其中,西安市财政局以货币资金认购 80,000,00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西安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资金认购 73,820,000 股,西安福利城市信用合作
的股东以该等信用合作社和联社经清产核资、评 社等原 41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西安市城市信用合
估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59,483,700 股。出 作社联社的股东以该等信用合作社和联社经清产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资方式为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时间均为 1997 年 4 核资、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59,483,700
月 7 日。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时间均为 1997
年 4 月 7 日。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44,444,445 股。 4,444,444,445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十一条修订
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监管机构批准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 十三条修订
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份总额: 议,并报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
(一) 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总额: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修
本行的股份: 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订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奖励给本行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动。 (五) 将股份用以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本行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规定收 (六) 本行为维护本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动。
本行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 本行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至第(三)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项规定的原因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会决议;本行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
行股份数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5%,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十六条修订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权的标的。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 押权的标的。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除与第四十六条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事 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 义务重复条款
前告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 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
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拥有本行 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拥有本
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
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 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
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 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
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
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 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
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 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
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
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 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
押。 押。
股东质押其持有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股东质押其持有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 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
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 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 十条,新公司法第一百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六十条修订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 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本行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本行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遵照其规定执行。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遵照其规定执行。
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十一条修订
行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中国 一条并结合实际情况
共产党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共产党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调整,同时删除监事会
(以下简称“纪委”) 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 下简称“纪委”) 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相关内容
活动。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般担任
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中符 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和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委。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重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 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例》第十一条修订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 (一)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二) 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
组织的自身建设; 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三) 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并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
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 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 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责任; 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
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行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例》第十五条新增
(一) 本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 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
改革方案;
(三) 本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
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 本行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 涉及本行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
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其他应当由党委 研究讨论 的重要事
项。
本行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
清单,厘清党委和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
治理主体的权责。
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 三条新增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
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十二条修订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十四条修订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委托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三)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决权;
议或者质询; (三)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议或者质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 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五) 查阅、复制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六)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十五条和新公司法第
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本行提 一百一十条修订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本行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本行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本行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股东查阅前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十六条修订
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行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十七条新增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十八条修订
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诉讼。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本行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 六条、
《章程指引》第四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 十条、第四十一条修订
股金; 股金款;
(三) 以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 (三) 以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
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 (四)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
行股权; 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五)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退股; (五)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六)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 抽回其股本;
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 (六)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
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 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取不当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干预本行 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或者、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 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利益;股东不
理权;不得越过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 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
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 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本行董事会和高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担连带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
(七)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八) 支持本行董 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
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资本充足率 担连带责任;
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 (七)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足率的措施; (八) 支持本行董事 会制定 合理的资本规
(九) 当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 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资本充足率
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 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
应提前归还。 足率的措施;
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是指本行出现虽然有清 (九) 当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
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 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
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 应提前归还;
期债务的情形; 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是指本行出现虽然有清
(十) 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配合本行风险 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
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 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
股权的相关信息; 期债务的情形;
(十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 (十) 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
接受社会监督; 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
(十二) 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 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配合本行风险
(十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
承担的其它义务。 股权的相关信息;
(十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接受
社会监督。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等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面告知本行;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
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
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
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四)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
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
置;
(十五)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
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发生重大风险时,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本行制定的恢复和处置
计划采取适当的损失与吸收风险抵御机制,股东
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尽最大努
力给予支持。
东义务外,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东义务外,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一)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 (一)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
持有的股份。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 持有的股份。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 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 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 知》要求修订,同时删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 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 除监事会相关内容
外; 外;
(二) 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控股股东、 (二) 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 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并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并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
变化情况; 变化情况;
(三) 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 (三) 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
在其自身、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 在其自身、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
移; 移;
(四) 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 (四) 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
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 (五)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
关联方情况,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 关联方情况,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
事会报告; 事会报告;
(六) 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支 (六) 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支
持董事会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 持董事会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
内达到监管要求,并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 内达到监管要求,并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
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七) 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以书面形 (七) 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以书面形
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 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
规划的一部分。 规划的一部分;
(八) 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具相关
承诺。如违反其作出的承诺,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限制其股东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十二条新增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本行利益。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的, 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三条修订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社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益;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积极主动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利益。 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本行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本行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本行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本行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本行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行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本行董
事但实际执行本行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本行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本行股票的,应当维持本 十四条新增
行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十五条新增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条,
《章程指引》第四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条和新公司法第
(二) 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五十九条、一百一十二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报酬事项; 条修订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 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四)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本行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五)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六)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九) 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30%
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 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事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八)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十一)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行章程;
(十二) 修改本行章程; (十)听取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综合
(十三) 听取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 评价报告;
综合评价报告;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
(十四)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五十五条
(十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规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股东 (十六)对本行上市作出决议;
大会的其他权力。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赋予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权力。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会
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条并结合实际修
(一)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订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 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本行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供的担保;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是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提供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
为。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 十条修订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
期召开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需延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应及时向监管机
的理由。 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条和《章程指引》第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四十九条修订
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二) 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议时;
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 定的其他情形。
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
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开始计算。 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
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开始计算。
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立董事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十条,
《章程指引》第五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十二修订
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予以公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予以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十三条修订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见。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审计
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委员会的同意。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十四条修订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在收到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见。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同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同意。
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出请求。 有本行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行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银行业监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 十五条修订
管机构以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报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不得低于 10%。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十六条修订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七条修订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十一条修订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四) 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日; 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日;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 十条修订
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通知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百分 十九条修订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十二条修订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二) 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 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十五条修订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提 使表决权。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代理人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十六条修订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十七条修订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类别和数量;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十八条修订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
的股东大会。 的股东大会。
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十九条修订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位名称)等事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 员列席会议的,召开时,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十一条修订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会议。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十二条修订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 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审计委员会
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上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代表主持。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十三条修订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十四条修订
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十五条修订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明。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十七条修订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十八条修订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有效资料一起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起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
保存。 会办公室永久保存。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十三条修订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相关规定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的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表决权应当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受到限制。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表决权应当
受到限制。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 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 十条修订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 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通过。 以上通过。
议通过: 议通过: 十一条修订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 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任免及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监事,决
(四) 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定有关及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四) 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 议通过: 十二条、
《章程指引》第
(一)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十二条修订
(二)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 (二) 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公司形式;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总资产 30%的;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六) 回购本行股份; (六)回收购本行股份;
(七) 本行发行债券; (七) 本行发行债券或者上市;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八)罢免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十六条、《独立董事管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理办法》第十二条、新
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条修订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和基本情况。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十一条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果。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 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十三条修订
权。 一:赞成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十七条并结合行业监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新任董 管要求修订
事任期从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之
日起计算。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百条修订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 东会解除其职务。
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 序为: 序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可 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由本行工会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提名;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合格职工董事直接提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材料 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四)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决; 公开披露的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义务;
事,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 (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每位董事候
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 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更换; (五)遇有临时增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六)提名人数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多 事,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
于拟选人数,人员构成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
更换;
(六)提名人数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人员构成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 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 名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
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 期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
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超过 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超
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除
外。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力; 力; 办法》第七条、
《章程指
(二)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引》第九十九条修订
(三)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 (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
劣影响的; 影响的;
(四)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任的; 的;
(五)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 (五)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
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 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的; (六)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
(六)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 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
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七)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
(七) 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 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
(八)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 或案件查处的;
管或案件查处的; (九)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
(九) 被银行业监 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 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
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记录的;
(十) 被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十)被银行业监管机构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
罚,期限未满的; 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
(十一) 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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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十二)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合 并 持 有 本 行 (十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
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十三)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 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 (十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四)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 (十四)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 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 (十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
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
(十五)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 的本行股权净值;
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 (十六)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
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
(十六) 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 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 (十七)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
的; 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
其他内容。 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十八)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违 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 (十九)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解除其职务。 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违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行法》和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应当通过银 业银行法》和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应当通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
行业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如存在如下 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情形,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办法》第十条修订
(一)存在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任
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
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
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义务: 十一条新增
(一)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
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本行经营
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
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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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
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
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
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九)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百零一条修订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本行利益冲突,不得利
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 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 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挪用本行资金;
(四) 除本行正常经营业务外,不得违反本 (二) 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 (二) 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四) 除本行正常经营业务外,不得违反本
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三)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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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
(七) 不得接受与 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意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订立合同
有; 或者进行交易;
(八) 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四)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或者根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本行不能利用
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
类的业务;
(六) 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第
(三)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
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百零二条修订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当为本行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注意。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三) 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四) 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三) 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 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 内容已在一百一十六
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条中更新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行职责,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 行职责,每年应当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 十二条、 《章程指引》第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 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一百零三条、《银行保
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同类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履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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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又未委托同类别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 评价办法》第十四条修
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连续 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 订
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出席。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同类别
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 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担任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
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 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
日。 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担任审
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
日。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修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订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职工董事不得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职任。董事辞职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任 百零四条、
《治理准则》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本行将在2日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情况。 修订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
履行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因 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务,其辞职任报告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董事会时生效。 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本行正在进行重大
风险处置,则本行董事未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不得辞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任自辞职任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
独立性辞任,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
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
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
求。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
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百零五条修订
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任或任期届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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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 百零六条新增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本行予以赔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 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百零八条新增
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资格等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 相关内容重复,且将撤
员。 销监事,因而删除
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 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董事 十七条并结合实际修
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 会原则上由9至13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 订
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中执行董事2名,职工
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0名,股东
会可对董事会的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董
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条、
《章程指引》第
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百一十条修订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作;
(三) 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考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核、评价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并确 (三) 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考
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核、评价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
(四) 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定期评估和 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 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定期评估和
案; 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六)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方案;
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七) 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八)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 (七)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
处置、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 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九)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 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
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 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
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理、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及其他重
(十)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 大事项;
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
(十一)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 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构的设置; 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 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 (九)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
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员,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十三) 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置;
(十四)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
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政策及规划,承担本行 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
风险和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五) 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员,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承办 (十二) 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
(十七)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 理、内部控制政策、资本管理政策及规划,承担
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 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
(十八)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
(十九) 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权益; (十五) 提请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者解
(二十)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 聘聘任或更换承办本行审计业务为本行财务报告
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 (十六) 管理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
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八) 维护存款人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十九)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
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 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一) 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
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
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
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
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
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 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 百一十二条修订
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 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
规则等,董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百一十五条并结合实
议; 议; 际修订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三) 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 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证券;
(四) 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四) 向董事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选;
文件、有关监管机构、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予的其他职权。 文件、有关监管机构、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予的其他职权。
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 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董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十九条修订、《章程指
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 引》第一百一十七条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事会会议: 内容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行长提议时; (五)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七) 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六) 行长提议时;
(八)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六)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将会议议题(包括有关材料)、召开的时间、地点 将会议议题(包括有关材料)、召开的时间、地点
等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送达等形式通 等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送达等形式通
知全体参会人员。 知全体参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 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
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且必须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董事和 明,且必须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董事和
监事。 监事。
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准备并保管。 准备并保管。
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十条修订
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表决及其他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
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 十九条修订并删除监
委员会、行长、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 委员会、行长、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1% 事相关内容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议案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议案应
以书面方式提出。 以书面方式提出。
式进行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所 方式进行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条、第五十条修订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作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 所作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果当董事会赞成票的票数和反对票与弃权票票数 如果当董事会赞成票的票数和反对票与弃权票票
之和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数之和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涉及本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涉及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
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资本补充、重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
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应以特别决 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
议做出,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 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
效。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当以特别决议做出,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特别
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 决议通过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派出的董 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
事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提名或派
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百二十一条修订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情况下,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第一百三十条所约定的重大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审议。该等情况下,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约定
的重大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十二条修订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
权。 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十一条修订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董事会档案永久保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存。 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作为董事会
档案永久保存。
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
现场会议情况。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二十五条修订
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及未能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与决议的董事及未能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
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代为出席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百一十三条、《银行保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相应的审 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专项 五十七条修订
工作可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建议。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行发生的关
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
交董事会批准,但下列关联交易情形除外:
(一)活期存款业务;
(二)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
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
法人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三)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行提供的日常金融
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
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本行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
易统一作出决议。
法规范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在 法规范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在 百一十四条修订
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范围内,依据经营决策工作需要可以授权董事会下 范围内,依据经营决策工作需要可以授权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委员会、董事长、董事、行长或其他高级 设的专门委员会、董事长、董事、行长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行使董事会相应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应当 管理人员行使董事会相应的部分职权,但不得将法
以制定制度或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其认为应当授权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行使。董事
的事项进行授权。 会应当以制定制度或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其认为应
当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本行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本行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十三修订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指不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
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
判断关系的董事。 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百二十六条新增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必要的、有效行使其职权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 供必要的、有效行使其职权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 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
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具备 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具备 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办法》《银行保险机构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备担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法(试行)》和《独立董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 (二) 具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所 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要求的独立性; 事的基本要求进行重
或个人影响; (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 新梳理
(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 级技术职称;
级技术职称;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会计、金
(五)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 融、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 工作经验;
历; (六) 熟悉商业银行经 营管理及 相关的法
(六)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 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
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
(八)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风险状况;
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八) 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本章程和董
(九) 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 事会职责;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职责并恪守承诺;
(十)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独
(一)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 (一)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 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
股份的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 上股份; 条款拆分为两个条款。
股份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 该条为金融监管部门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 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 要求
立董事); 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三) 就任前三年内本人曾经具有前项所列 (四)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
举情形的人员(但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贷款的机构任职;
(四)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与本行存在法律、 (五) 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
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业务联系或 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
债权债务等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以致于妨碍其履 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
职独立性的人员; 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五)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 (六) 本人或其近亲属 可能被本 行主要股
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 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
其履职独立性的任何其他人员; 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六)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 本人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情
形时的近亲属,以及在最近一年内本人存在上述
第(二)项情形时的主要社会关系;
(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 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
务的人员;
(十) 相关监管机构、国家有关部门和本章
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它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一) 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要求并根据最新的《独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 步修订完善
上的股东或者是本行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六) 与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所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本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本行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当遵循以下原则: 十五条修订,并删除监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单 事会相关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 立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
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 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则。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
则。
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 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得超过六年,六年届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如在本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 第八条修订
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 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
突。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且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
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独立董事。 不存在利益冲突。
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
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构担任独立董事。
行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法》第十四条新增
董事职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
行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以提出辞职。 以提出辞任。 十八条、《独立董事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 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 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
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
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 比少于三分之一的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董事占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日内完成补选。
责,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单 责,在决策过程中,应不受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位或个人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有利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 事管理办法》第二条,
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当本行出现公司治 《治理准则》第四十一
理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 条修订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员,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百二十九条新增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权: 百三十条新增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独立
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本行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行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百三十一条新增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时,本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百三十二条新增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本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本
行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本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独立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 立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 十九条
正的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的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一) 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的聘任和解聘;
(五) 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 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六) 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 其他可能对本行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其它事项。 东、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 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它事项。
的,为严重失职: 的,为严重失职: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一)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 (一) 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修订
益; (二) 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 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
或本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 本行编造虚假材料;
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 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
(五)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严重失职行为。 问题隐匿不报;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 (六)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及本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而未
提出异议;
(七) 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
正;
(八)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
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一) 严重失职; 以罢免: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
(二) 当任期内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一) 严重失职; 条修订,并删除监事会
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当任期内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相关内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三)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任的;
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立 (三)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 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
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它情 的;
形。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
形。
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 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 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
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 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
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 5 日报送银行业 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 5 日报送银
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 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股东大会应在审议
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行职责,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十二条修订
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 事会现场会议。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每年在 议,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每
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 十六条、
《章程指引》第
略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 略及消保委员会(绿色金融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 一百三十七条修订
会的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或向董事会提供专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业意见。董事会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先提交相应专 会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门委员会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董
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 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
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 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
于 3 人,由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关联交 事会负责制定。
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具备与专门委员会职
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董事组成,各
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人,由董事担任负责人。
原则上不宜兼任。 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风险
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财务、
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且其负责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董事会授权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风险控制和数据治理,向 法规,对关联交易控制
的审批,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门事 委员会的职责描述进
项进行决策,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 行梳理完善
和必要性。
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行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并向董 法规,对风险管理委员
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事会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或根据 会的职责描述进行梳
情况,对本行的风险政策、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 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理完善
力和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意见。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 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标准, 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
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十九条并结合实际情
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全行薪 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况,对提名与薪酬委员
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全行薪酬 会的职责描述进行梳
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 绩效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理完善
督方案的实施。 人员的薪酬绩效政策与方案,研究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 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目标和中、长 法规,对战略及消保委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 员会(绿色金融发展委
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对绿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员会)的职责描述进行
护等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梳理完善
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风险及合规 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本行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
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 内部控制,促进本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十五条并结合实际情
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行使《公司法》 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
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 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 责描述进行梳理完善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百三十六条新增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对董事会负责。 对董事会负责。 章节重复内容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投资者 职责: 股票上市规则》第
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事务、规范运作培训事 (一)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 4.4.2 条修订,删除监
务,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和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事会和监事相关内容
本章程规定其他事务。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如下 度,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职责: 露相关规定;
(一) 负责信息对外公布和保密工作,协调 (二)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 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理制度;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证
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议; (四)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与监管机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告并披露;
沟通;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四)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督促本行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询;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 组织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
(五)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保管董事、监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资料;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机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
宜。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本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 负责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行董事会 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 人及本行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其 条进一步明确高级管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应符合《公司法》和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规定, 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应符合 理人员的范围
并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和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规定,并不得
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名,副行长若干名。 负责,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工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并
作,积极落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要求。本行 结合实际调整
设行长1名,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名。
副行长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等其他高 十二条并结合实际调
事会作出决议后报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资格审 级管理人员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整
查。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聘 聘。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资
可以连任,连任时须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格审查。行长、副行长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连任时须按规定
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 行)》第十九条、
《章程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指引》第一百四十一
理人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 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修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 订
第一百〇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行的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组织 (一) 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百四十四条修订
开展经营活动。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 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二) 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案;
(二) 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 (三) 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 提出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润分配方案;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董事
(四) 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 会秘书除外)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置方案;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五) 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 管机构和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财务负责人; 权。
(八)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决定对本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十) 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 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
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监管机构和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容: 容:
(一) 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一) 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人员;
(二)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二)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职责及其分工;
(三) 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三) 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信
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 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
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 方式等,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
各类信息。 类信息。
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 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定期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
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
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 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审计
等活动。 委员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对董事会越权干 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对董事会越权干预
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 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异
监管机构报告。 议,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百五十条修订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致使给本行造成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百五十一条新增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监事会的内容 事和监事会相关内容,
监事会有关职责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部稽核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对本 程第二百〇八条中有
行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稽核与监督。 所体现。
之日其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百五十三条、《上海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送信贷、现金计划并报告其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
表、财务报告及统计资料等,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百五十五条修订
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 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
再提取。 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定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给本行造成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本行将实行持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本行将实行持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 续、稳定、审慎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 引第 1 号——规范运
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 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 作》第 6.5.5 条、第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 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 6.5.6 条、第 6.5.7 条、
金方式分配股利。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二)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二)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 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 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
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 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
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 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
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和本行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和本行经营情况、资本规划、风险抵御能力、可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 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 4. 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经营情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5.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三)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现金分红政策。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三)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1.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四) 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 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本行审计委员会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 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 况。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2. 如本行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
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 中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
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本行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
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告中,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 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未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详细
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 说明,并详细披露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
股东的意见。 途及收益情况、本行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
(六) 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 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
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了便利、本行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施。
(七)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本行应当严格
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 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 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五) 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明。 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六)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的亏损、扩大本行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 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注册资 百五十八条修订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本行的亏 本。公积金弥补本行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行注
册资本的25%。
作出决议后,或者本行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百五十七条新增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 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行内部审计监督。 部审计体系,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明确内部 条,
《章程指引》第一百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五十九条修订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工作
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本行应
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
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五十九条修订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百六十条新增
进行监督检查。
责。 百六十一条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本行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行根据内 百六十二条新增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百六十三条新增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计负责人的考核。 百六十四条新增
过本行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百七十八条新增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百八十三条修订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本行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或《上海证券报》等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 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提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百八十四条新增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本行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本行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本行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百八十五条新增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本行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百八十六条新增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百八十八条修订
(二) 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三) 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被撤销;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 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被撤销;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五) 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本行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百八十九条新增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六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百九十条,新公司法第
而解散的,应当在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十五日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
之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当清算。董事会为本行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银行 三条修订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业监管机构批准后十五日之内依法成立清算组,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而解散的,由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二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由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
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 百九十四条修订
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行 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本行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百九十六条修订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本行造成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者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百条新增
程。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百零一条新增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百一十四条、《章程指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 引》第二百零二条、
《银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行 保 险 机 构 大 股 东 行
的股东。其中“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 的股东。其中“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 为监管办法(试行)》第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 三条修订
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 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
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二)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行股东: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1.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2.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 3.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4.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
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影响的;
(四) 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 5.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 并计算。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 (三)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本行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五) 关联关系,是指本行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
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
议。
(七)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
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报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材料三:
关于修订《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现结合实际并依
据《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对《西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西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仍为 4 章 85 条,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后附修订对比表。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
长根据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审核意见和要求,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进行同步调整。本次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将与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监管机构核准后同步生效。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
比表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三附件: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治理准则》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新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调整为“股东会”、仅进行标点符号或其他格式调整、仅修改条款序号或引用的条款序号等非实质调整,不单独列入修订对比表中。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 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保障股东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保
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则》、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
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
规则。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大会)。本规则对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大会)。本规则对
本行、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本行董事、监事、 本行、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员均具有约束力。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章程》行使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章程》行使 三条修订
职权。 职权。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股东大会议案的审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股东大会议案的
议和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 审议和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职权利的重要途径。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议事范围如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议事范围如下: 八条、
《章程指引》第四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六条和新公司法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报酬事项; 二条修订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四)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六)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30% 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 (七)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 (八)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章程》; (九)修改《章程》;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十三)听取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综 (十)听取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综合
合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
(十四)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
决议; 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 持股计划;
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股东 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大会的其他权力。 关联交易;
(十六)对本行上市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
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及《章程》赋予股东大会的其他权力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条并结合实际修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订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本行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的担保;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本规则所述对外担保是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
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提供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
为。
程》的规定,将部分权力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必 程》的规定,将部分权力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 十六条修订
须具体明确,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权限 权必须具体明确,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
等。 权限等。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监管机构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七条规
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
个人行使。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召开,因特 十条修订
需延期召开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 殊情况需延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应及时
召开的理由。 向监管部门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原因。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条、
《章程指引》第四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十九条修订
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
的股东请求时;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2 名独立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 提议时;
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或《章程》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
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开始计算。 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
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开始计算。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十七条修订
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十一条修订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是本行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十条,
《股东会规则》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八条及修订
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理由并予以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予以公告。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九条修订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见。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意。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审计
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委员会的同意。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十条修订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在收到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见。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意。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意。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 本行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中国银行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十一条修订
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本行所在地中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备案。
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 十二条修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材料。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 第十三条修订
担。
日,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公告。股权登记 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二十四条修订
日结束时记录在本行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或其 予以公告。股权登记日结束时记录在本行股东名册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上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本行和召集人不得以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任何理由拒绝。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本
行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十六条、
《股东会规则》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第二十五条修订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十七条修订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类别和数量;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十八条修订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
的股东大会。 的股东大会。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二十七条修订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二十八条修订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 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长审计委员会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表主持。 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举代表主持。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二十九条修订
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1% 十九条、
《股东会规则》
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第十五条修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本行提出提案。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1%以上股份(含表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十八条、《上海证券交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与本行、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运作》第 3.2.4 条修订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和建议,主持人应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 和建议,主持人应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级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下列情形下,主持人可以不予或延期回答,但 下列情形下,主持人可以不予或延期回答,但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二)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十三条修订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十六条修订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三十五条修订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决票,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未填、错填、字 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三十七条修订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和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弃权”。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在
“股东签名处”签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和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三十八条修订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表决结束后,计、监票人须在表 参加计票、监票。表决结束后,计、监票人须在表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决结果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由董事会办公室作 决结果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由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会议档案永久保存。 为会议档案永久保存。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果。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三十九条修订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是否通过。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 四十七条修订
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本行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 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十条修订
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 议。股东大会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 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议。 本规则第四十二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通过: 议通过: 十一条修订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董事会成员的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程》规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 议通过: 十二条、
《治理准则》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十二条修订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公司形式;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三)《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六)回购本行股份; (五)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本行发行债券; (六)回收购本行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 (七)本行发行债券或者上市;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八)罢免独立董事;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 或者个人行使的股东会职权外,在必要、合理、合 六十五条修订
董事会决定。 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由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 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
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
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会负责组织贯彻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会负责组织贯彻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 十七条并结合行业监
通过之日起计算。 通过之日起计算。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新任董事 管要求修订
任期从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之日
起计算。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四十二条修订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复或说明;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序号 原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录的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四十二条修订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后进 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后进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入会场。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会议,但 入会场。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会议,但 引第 1 号——规范运
提交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文件并经大会主持人许 提交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文件并经大会主持人许 作》第 2.1.8 条修订
可,在签名册上签字后可参加股东大会。 可,在签名册上签字后可参加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制作。签名册载明股东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 制作。签名册载明股东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数额、代理人姓名、 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持有股份数额、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已经办理登记手 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已经办理登记手 二十三条修订并删除
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相关内容
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可参加股东 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可参加股东
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参会人员应于开会前入 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参会人员应于开会前入
场,大会开始后应关闭通讯工具。 场,大会议开始后应关闭通讯工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材料四:
关于修订《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现结合实际并依据《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为 5 章 59 条,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后附修订对比表。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
长根据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审核意见和要求,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同步调整。本次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将与修订后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监管机构核准后同步生效。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
表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四附件: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治理准则》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仅进行标点符号或其他格式调整、仅修改条款序号或引用的条款序号等非实质调整不单独列入修订对比表中。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促使董事 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议事效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议事效
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
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议事示范规则》、《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
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 融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 百三十七条、《上海证
计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提供专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规范运作》第 2.2.5 条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专门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以保证工作效率 定、《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 修订
和科学决策。 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高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向董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
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 进行决策。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以
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 保证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决议、纪要的起草以及本行《章程》、本规则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
的其他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 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负责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
议决议、纪要的起草以及本行《章程》、本规则规
定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职 十七条并结合实际修
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工董事,其中执行董事 2 名,职工董事 1 名,非 订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10 名,股东会可对董事
会的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风险的作用,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十四条、《银行保险机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三)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考核、 作; 第四十五条、《上海证
评价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三)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考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四)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定期评估和监 核、评价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并 规范运作》第 2.2.4 条、
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章程指引》第一百一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定期评估和 十条修订
案; 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方案;
(八)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
(九)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 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重
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处置、资产处置与核
制委员会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担保、
(十)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及其他重大事项;
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
(十一)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
设置; 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需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 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 (九)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
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 合并、分立、解散或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十三)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置;
(十四)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
部控制、资本管理政策及规划,承担本行风险和资 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
本管理最终责任; 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五)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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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承办本行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
(十七)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会 部控制政策、资本管理政策及规划,承担本行全面
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
(十九)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益; (十五)提请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任或更换
(二十)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 承办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业务
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 (十六)管理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
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 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八)维护存款人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
(十九)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
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一)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
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规则所述对外担保是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
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提供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
为。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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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不得授予他人行使。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
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等其他主体行使。如具体决策事项
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
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
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百一十五条并结合实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 际情况修订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券;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四)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四)向董事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
件、有关监管机构、本行《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的其他职权。 件、有关监管机构、本行《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的其他职权。
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务。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百一十三条并结合实
交易的权限,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 际修订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专项工作可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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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建议。
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董 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年度至少召开一四次, 十九条修订
事长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
和议题。 定时间和议题。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则》第四十九条修订,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并删除监事会相关内
时; 时; 容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
(五)监事会提议时; 时 ;
(六)行长提议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行长提议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 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表决和书面 修订
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及其 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
他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作出 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表决两种方式形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 邮件表决及其他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
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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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会议的董事人数。 召开作出。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参与董事会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
席方可举行。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席方可举行。董事对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所涉及 百二十一条修订
系,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应
出席方可举行。 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十二条修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并由委托人签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名或盖章: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以下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盖章。: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的指示;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
(三)委托有效期限; 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等。 (三)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等。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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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权利。 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以下原则: 十二条修订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
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
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 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
明确的委托; 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四)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不得接受超过两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 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的董事代为出席。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独 每年应当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 场会议。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 (试行)第十四条修订
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 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 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不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作的时间不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行长、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行长、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本行相关部门 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本行相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应亲自列席,不得委托他 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应亲自列席,不得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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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为列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人代为列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
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董事会会议。 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 十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题(包括有关材料)、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以传真、 题(包括有关材料)、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以传真、
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董 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董
事、监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参会人员。 事、监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参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限的 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限的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且必须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且必须
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全体参会人员。 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全体参会人员董事。
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董事会会议材料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准备并保管。 准备并保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百一十五条修订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权: 权: 并根据《章程指引》第
(一)董事长; (一)董事长; 五十九条修订
(二)董事或独立董事; (二)董事或独立董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行长; (四)行长;
(五)监事会; (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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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一以上
份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
议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确定会议审 议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确定会议审 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
议事项;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议事项;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审计
行长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提议召 委员会等监事会、行长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
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由提议人提出审议事项,董 人员或机构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由提议
事长根据提议人的提议确定会议审议事项。 人提出审议事项,董事长根据提议人的提议确定
会议审议事项。
讨论,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讨论,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事履职指引》第十六条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明确的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明确的 修订
意见。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 人、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认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真研究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及时向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或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或 事履职指引》第十六条
事项时,应由到会全体董事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 事项时,应由到会全体董事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 修订
提案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提案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受托出席的董事无权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受托出席的董事无权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新增提案行使表决权,除非委托书中已有对新增 的新增提案行使表决权,除非委托书中已有对新增
提案的表决委托。 提案的表决委托。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等其他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可以书面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审议事项时,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延期审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定外,董事会所作决议,必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定外,董事会所作决议,必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十条、第五十条修订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规定。如果当董事会赞成票的票数和反对票与弃 定。如果当董事会赞成票的票数和反对票与弃权票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权票票数之和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票数之和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涉及到本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涉及到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
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资本补充、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层
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应以特别 成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
决议做出,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 等重大事项应以特别决议做出不得采取书面传签
有效。 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决通过方为有效。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派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出的董事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提名
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关提案回避表决: 关提案回避表决: 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 十五条修订
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回避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 他情形。
应计入董事会应表决票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回避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应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计入董事会应表决票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情况下,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重大事项应由无关联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情况下,本规则第三十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关系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条第三款所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
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表决,但需经股东大 式(传真或电子邮件)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但 结合实际修订
会和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 需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本
方式表决 。 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采
通讯表决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取通讯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
(一)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 通讯书面传签表决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拟表决事项及表决票; (一)采取通讯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
(三)表决意见传回的期限; (二)拟表决事项及表决票;
(四)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表决意见传回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表决有效时限,超过规定时限,未表达意见视为 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超过规定时限,未表达 订
弃权。参与通讯表决的董事应在通讯表决意见传 意见视为弃权。参与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董事应在
真或发出电子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表决意见的正 书面传签通讯表决意见传真或发出电子邮件后的
本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董事会办 三日内将该表决意见的正本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公室存档。 或其它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计。 计。
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
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
的除外。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百二十五条修订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名、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况;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三)会议议程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及本行《章程》要求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记载的其他事项。 (五六)每项提案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及本行《章程》要求
记载的其他事项。
观、真实、全面。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 观、真实、全面。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 十一条修订
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现场会议情况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决议发送至本行全体董 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决议发送至本行全体董
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并报银行业 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并报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 十九条修订
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聘任和解聘;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董事和高
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它事项。 (六)其他可能损害存款人对本行、中小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它事项。
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对外正式 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对外正式披
披露前,上述参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审议内容负有 露前,上述参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审议内容负有保
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会议期间 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会议期间所
所获得的信息和会议所涉及的本行秘密。 获得的信息和会议所涉及的本行秘密。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任报告。董事会将在 百零四条、
《治理准则》
内披露有关情况。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 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 第十五条修订
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其辞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
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其辞职任报告应当
后方能生效。 在继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独立董事如因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 效。如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则本行董事未
数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如因辞职任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人数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改依据及说明
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任自辞职任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及时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
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 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 (试行)第二十八条修
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