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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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上报给公司,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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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
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
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公司根据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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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作相关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承诺期
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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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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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离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
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
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
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可转让剩余额度内股份
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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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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