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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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
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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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股东、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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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选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
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
权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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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