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志科技”)第二届董
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
吴勤芳先生、邱壑先生、范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提名成波先生、王传洋先生、何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中何艳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此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将另行选举 1 名职工代表
董事,与上述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候选人成波先生、王传洋先生、何艳女士均已参加独立董事资格培
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
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
本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
仍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
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勤芳,男,1963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苏州铸造机械研究所工程师;1992 年 3 月至
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苏州明志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2007 年 3 月至
年 11 月,历任明志有限总经理、监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明志科技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吴勤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2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邱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勤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邱壑,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拥有匈牙利永久居
留权。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 月,任国营 526 厂工程师;1993 年 2 月至 2002 年 12 月,先
后任职于德国兰佩、北京兰佩铸造设备有限公司;1999 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苏州工
业园区兰佩铸造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苏州
明志铸造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历任苏州工业园区明志铸
造装备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明志有限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明志科技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邱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2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吴勤芳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邱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范丽,女,1981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2 级,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苏州工业园区兰佩铸造设备有限公
司管理部办公室秘书;2003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历任苏州工业园区明志铸造装备有限
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员、人事行政部经理、总助;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明志有限
总助;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明志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范丽女士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1%,通过苏州致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范丽女士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
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成波,男,汉族,1962 年 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共党员。2005 年至今,担任清华大学教授;2006 年至 2023 年,担任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职务;2011 年至今,担任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院长;2023 年 1 月至
今,担任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今,担任北汽蓝谷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成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成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传洋,男,1972 年 9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山东省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外贸职员职位;2003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苏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师职位;2020 年 6 月至今,任苏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副院
长职位。
截至本公告日,王传洋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传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何艳,女,1977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3 月担任苏州大学工学院会计学助教;2001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担任苏
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助教;2004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担任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讲师;
年 7 月至今担任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2023 年 11 月 06 日至今任苏州新锐合金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4 年 1 月 5 日至今任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2022 年 12 月 28 日任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何艳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何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