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2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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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
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
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款;
票;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实施检查
工作: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度和重大措施;
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负责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
公司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司在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
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防范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裁加强
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
公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
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
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当每季度
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施协助。一旦发现纵容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股东或关联方资
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
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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