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高俊强律师、冯琪律师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票相结合方式。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红宇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79 人,代表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75 人,代表股份 7,361,6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股
份280,261,66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5人,代表股份7,361,66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3%。
根据贵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载
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5年7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
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部
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记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66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48%;反对4,870,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 权9,200 股)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6,555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4%;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4%。
表决结果:同意282,65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32%;反对4,87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6%;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 权9,000 股)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1,9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41%;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1%。
表决结果:同意282,692,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857%;反对4,84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7,9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60%;反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8%。
表决结果:同意282,668,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74%;反对4,860,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8%;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4,1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4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1%。
表决结果:同意282,664,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59%;反对4,877,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9,8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77%;反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0%。
表决结果:同意282,59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523%;反对4,91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7%;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1,7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5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8%。
表决结果:同意282,593,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511%;反对4,87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3%;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8,3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04%;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3%。
表决结果:同意282,65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30%;反对4,83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1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1,3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62%;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4%。
表决结果:同意282,65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726%;反对4,82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3%;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0,15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05%;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9%。
表决结果:同意285,53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740%;反对1,94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5%;弃权1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40,462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6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
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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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宏力 冯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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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强律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