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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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917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917 第 001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8月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63,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下午2: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9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3人,代表股份数为195,472,85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数为73,345,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6人,代表股份数为122,127,78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
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待审议案包括:
  议案1: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议案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会议通知》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同意195,416,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9%;反
对37,706股;弃权19,137股。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议案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4,279,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35%;反
对11,170,423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035,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488%;反
对11,414,335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181,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233%;反
对11,169,623股;弃权122,218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84,280,3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41%;反
对11,168,823股;弃权23,651股。
   同意184,032,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472%;反
对11,417,335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281,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49%;反
对11,167,723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280,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40%;反
对11,169,623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281,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48%;反
对11,167,923股;弃权23,151股。
   同意184,278,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34%;反
对11,171,723股;弃权22,151股。
   同意184,282,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752%;反
对11,168,123股;弃权22,151股。
   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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