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指数等;既可
采取资金全额交割,也可采取差额结算;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
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
保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其中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
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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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
会应当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第七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为目的。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
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与相
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
收(付)款及外币存(借)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及外币存(借)款的谨慎预测量。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
外币存(借)款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
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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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的管理实行授权制度,授权书由董事长
签发。授权书应列明被授权的交易员名单、可交易的具体币种和交
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交易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
从事外汇衍生品账户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交易员或授权
范围变动的,应重新签发授权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
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及利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
场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其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
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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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
措施。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
关职责:
(一) 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
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外汇衍生品交
易方案;
(三)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
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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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汇率、
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建议;
(二) 财务部会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会同采购部根据供
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外币存(借)款预
测;
(三) 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与销售部、采购部的预测结果,
根据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
长和总经理审核;
(四) 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
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书;
(六)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币种、
金额、汇率/利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
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董事长、总经理;
(八)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形成业务台账,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 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在业
务台账中反映,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十)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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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 财务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
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利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和评估影响汇率、利率波动的各类风险,当汇率或
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
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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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部应及时
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
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财务部应定期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执
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并结合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核情况,编制风险控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
拟使用的合约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
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在
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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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
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
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
万人民币(亏损预警线)的,财务部应报告内审部及董事长、总经
理,并召开会议,对相关风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对
原业务计划、交易方案做出调整,确定亏损达到止损线后的具体处
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
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部和证券部,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执行
既定处置措施。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
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未
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
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
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均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
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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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分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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