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
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汇、外币存贷款等实际经营情况,在
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
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
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应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汇规模及外币
存贷款规模等预测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汇、
外币存贷款等的预测金额。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
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批。
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决策
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
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等。具体职责包
括: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盈亏状况等;
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
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二)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协议,并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有效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规则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财经管理中心结合公司外币收付汇规模及外币存贷款规模等预测情况,
以稳健为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
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提出开展公司或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二)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审核财经管理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
险并作出决策。
(三)财经管理中心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
易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
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经管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处理。
(六)财经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审计部有权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业务操作要求:
(一)财经管理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持续跟踪汇率变动情况,提高对汇率
变动趋势和公司未来外币收付汇、外币存贷款规模等情况的预测水平,作为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的依据。
(二)公司管理层和财经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应持续学习并充分理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提高外汇衍生品交易专业水平。
(三)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超过股东会、董事会原授权范围的,应
及时提请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财经管理中心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
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达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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