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9: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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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
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履行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
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
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
委托理财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
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即单日最高余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
财事项,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规定
的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单日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由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及决策流程:
  (一)由财经管理中心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对受托
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对受
托方推荐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二)财经管理中心将委托理财方案、评估情况及投资建议征询董事会办公
室合规性意见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委托理财方案的投资金额及业务
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并告知财经管理中心。需要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公司已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已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议范围进行投资。
  (四)完成上述内部报告及决策流程后,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财经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过程编制
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经管理中心应持续跟踪并监督委托理
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
相同的委托理财产品。
  (二)实行岗位分离操作: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
购、赎回)岗位分离。
  (三)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
交易密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委托理财方案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委
托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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