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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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因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
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
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
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
提名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
供相应的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者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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