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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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国际人力资
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
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
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其中非独立董事特指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如有)以外的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或
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
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供以下文件: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及相关证明;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名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
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
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无效;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
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
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
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第十五条方式确定当
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
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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