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
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将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
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
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
宣传等),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
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
公司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
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来访者前,应做好来访记录(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记录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
参与单位 单位名称:
名称及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及时间
地点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记录人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会人员名单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会人员名单
日期:
姓名 公司 职务 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