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8: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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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
置决策权力,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
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其职权中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授予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
从严控制,确保授权合理、可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被授
权人。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有
关规定,并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
定,并根据公司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
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应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事项及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
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
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
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不可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本
着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的目的,在董事会权限内,采取“制度+
清单”的管理模式,授权被授权人行使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
董事会制定相应的董事会授权清单,对本制度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
权进行管控。授权清单施行动态管理,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对授权
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及上述授权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经公司
党委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可以董事
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
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
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条    授权事项中凡涉及投资、融资的,不得突破公司年度
预算和投资、融资计划总额。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
被授权人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被授权人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授权人及执行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执行。被授权人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对于执行事项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根据授权
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执行完成后,被授权人根据授权
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
或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持
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适时完善制度、调整清单等方式对授权事
项、范围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实
际需要。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被授权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
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
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
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执行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
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
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
止。被授权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
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
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
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
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
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被授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相关
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接受授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
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公司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
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
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组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董事会办
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
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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