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证券事务部报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第九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证券事务部报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并
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跟
踪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
第五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根本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