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资产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收入总额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重大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存在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4)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
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
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
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3 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
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
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
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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