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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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
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
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
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或净亏损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具体实施和管理。
  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
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确定
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
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
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
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
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
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
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情况,以此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情况,分析和评估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或净亏损绝对值)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
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
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
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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