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5-05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议室。
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5,882,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20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407,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股份 407,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407,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律师事务所罗晓丹律师、徐楚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6,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1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0950%;反对 9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0566%;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8,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136%;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6,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1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0950%;反对 9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0566%;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8,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136%;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5,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1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8498%;反对 97,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983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8,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136%;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8,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136%;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84,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8844%;反对 97,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9830%;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69,7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1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3791%;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3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83,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6392%;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78,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4136%;反对 96,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379%;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184,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8844%;反对 97,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9830%;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罗晓丹律师、徐楚静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意见如下: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