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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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5-06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54,578,328 股,占公司有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690,9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16,8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9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10,519,4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952,25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3,567,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9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62,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1%;反
对 8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1%;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04,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41,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986%;反
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6%;弃权 13,332,2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2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4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03,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61,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2%;反
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6%;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03,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61,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2%;反
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6%;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03,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4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81%;反
对 82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83,3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1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2%;反
对 85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8%;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52,8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2,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55%;反
对 833,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7%;弃权 13,332,2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2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4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74,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37,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01%;反
对 828,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8%;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78,9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2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6%;反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 842,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2%;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65,0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1,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75%;反
对 88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9%;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22,9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51,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57%;反
对 87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02%;弃权 12,9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31,566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 股东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
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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