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916 第 001 号
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0、61 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萃华珠宝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5]字 0916 第 001 号
致: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萃华金银珠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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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讯网上刊登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的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路 29 号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郭裕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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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持。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表股份 54,578,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7,690,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63 人,代表股份 16,8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代表股份 10,519,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7%。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6,952,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1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62 人,代表股份 3,567,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26%。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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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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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其中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
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表决结果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62,9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4,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89%;反对 8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80%;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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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结 果:同 意 40,441,78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3,332,2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2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3,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61,9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3,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61,9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03,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 80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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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42,2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3,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21%;反对 82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28%;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11,7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52,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22%;反对 854,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37%;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
表 决结 果:同 意 40,412,78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3,332,2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2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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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74,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7%;反对 833,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12%;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37,8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78,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03%;反对 828,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4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723,9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65,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82%;反对 842,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68%;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萃华珠宝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 决结 果:同 意 53,681,85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22,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80%;反对 88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4%;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 决结 果:同 意 22,951,73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31,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7%;反对 874,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77%;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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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萃华珠宝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德彬
经办律师:赵程涛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