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
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
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归属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