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超卓航科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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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5-060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2.03 元/股调整为 31.35 元/股。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由 32.03 元/股调整为 31.35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独立董事周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明》。
  (4)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
属期届满暨作废部分已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
一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依据本激励计
划作以调整。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超卓航科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34,793.52 元(含税)。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超卓航科 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34,793.52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
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32.03 元/股-0.68 元/股
=31.3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均已经相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
价格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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