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尔康: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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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
法律法规和《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
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
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
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编
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如需同时披露前述多项情形的,可以选择0311股东会补充更正公告类别合并
披露以上信息。如需分别披露前述多项情形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股
东会公告类别,同一交易日不可提交关于同次股东会的多个公告。公司需注意,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提交公告时,应
当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
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
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
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
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
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
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
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
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与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
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
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
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
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
择一个通道。
   第二十三条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
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
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
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
沪股通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要正确填写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出现授权委托书所列明
的提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提案,在内容、顺序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在
编制公告时,应予以注意,确保二者完全一致。此外,股东会通知发出后,如需
增加或者取消提案,应同时披露更新后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
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
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信息公司获取投票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vote.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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