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电气: 法律意见书-高铁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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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95 号
致: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 196
号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厂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2,189,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92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62,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6%。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62,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432,2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12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42,3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53%;12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7%;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4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1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4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1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4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1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3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1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10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3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2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3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2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332,2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22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42,3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4%;22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2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5,327,7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224,57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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