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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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0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 40916 号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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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10 点 00 分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
世纪城民和路 945 号传化大厦 23A 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7,180,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2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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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39%;
  反对:11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1%;
  弃权:2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11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19,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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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11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19,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3%;
  反对:11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2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4%。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4%;
  反对:11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1%;
  弃权:2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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