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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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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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杨敏、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58,120,6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8.303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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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股东共3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39,9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913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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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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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 敏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