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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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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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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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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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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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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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
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受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
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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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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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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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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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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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
“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
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本
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
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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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其他方式行使表
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
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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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人
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
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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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场纪律
  第五十九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
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
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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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
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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