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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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公
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
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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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未经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管理,上
述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如实、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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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期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
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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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
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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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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