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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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
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
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
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套
期工具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
具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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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
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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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
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
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并按本制度提交审批与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并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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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
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
权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信息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
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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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
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
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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