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105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336,44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9.30 万股。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00 万股。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股份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市流通。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解
除限售数量为 226,440 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股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票
授予价格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票数量 对象人数 剩余数量
(元/股)
(万股) (人) (万股)
首次授予 2023 年 8 月 24 日 8.61 472.564 44 115.736
预留授予 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0 105.08 9 0
注:1、以上股份数量为经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的数量;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情况
解除限售暨 该批次剩余未 该批次取消解 是否因分红送转
解除限
批次 上市流通日 上市流通股 解除限售股票 除限售股票数 导致解除限售股
售人数
票数量 数量 量及原因 票数量变化
是,因2023年度权
首次授予部 3名激励对象因
益分派每10股转
分限制性股 个人原因已离
票第一个解 职,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数量同
除限售期 78,440股。
比增长。
是,因2023年度权
预留授予部 3名激励对象因
益分派每10股转
分限制性股 2024年10月30 个人原因已离
票第一个解 日 职,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数量同
除限售期 296,000股。
比增长。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8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644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8名,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6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
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9月19日,故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18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境内航区程租业务 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
解除限售期
货运量指标 同运营天数指标
各绩效指标
权重
业绩目标达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成率(P) ×绩效指标权重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致同会计
以 2022 年度公司境 以 2022 年度公司境外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航区程租业务货 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 出具的《福建海通发展股
第二个解除 运量为基数,2024 营天数为基数,2024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售期 年公司境内航区程 年公司境外航区期租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
租业务货运量增长 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增 专项审核报告》,公司2024
率不低于 20%。 长率不低于 35%。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大于
注:1、
“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指公司自有船舶、光租船舶和外租 100%,满足公司层面解除
船舶程租业务货运量合计;2、
“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指公司自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可解
有船舶和外租船舶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合计;3、上述业绩目标达成率以 除限售比例为100%。
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
告中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例(X)=100%;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
可解除限售比例(X)=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
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
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
格”、“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 38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
果等级确定: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合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
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均为10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 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 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持
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
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首次授予的 44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经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 7.40 万股变更为 10.95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数的 0.14%。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已获授予限
股) (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155.40 46.62 3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4 人) 290.08 87.024 30.00%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38 人) 445.48 133.644 30.00%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经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转
增后的获授数量;
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3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
通日为:2025 年 9 月 22 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
通数量为:1,336,44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649,684,632 -1,336,440 648,348,192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6,218,996 1,336,440 277,555,436
总计 925,903,628 0 925,903,628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发
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统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