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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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586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六次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因持有公司 19.95%股份的股东贺琳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提出临时提案,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审议同意将该提案作为新增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由董事长贺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656,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33,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2,63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24,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61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6,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7%;反对139,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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