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
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处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
唯一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信息汇报、资料提交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
属公司有义务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有关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和有关事项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一)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等
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
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
行。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登记部门 登记人员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的期限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及职务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方式 备注
附件二: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信
息;
议、操控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亦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进行
内幕交易。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三: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员
豁免披露的方式1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其他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2
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 免 有关知情人是否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 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2、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