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尔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1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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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三环草桥东路新华创新产业园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
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5 人,代表公司股份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26,9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
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经查,上述第 1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
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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