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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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53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资
本”)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
者信心,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13 日起 3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不设定价
格区间,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期间,皖能资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20,715,20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9138%,增持金额为 14,966.42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公司近日收到皖能资本出具的《关于增持皖能电力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
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皖能资本,为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3%;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1,02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皖能资本尚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前 12 个月内,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
   (四)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
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金额: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将基于对公司
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计划自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七)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八)其他事项: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盘,皖能资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715,20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能源集团    1,245,208,342   54.93   1,245,208,342   54.93
安徽省皖能
能源物资有     41,021,000     1.81     41,021,000      1.81
 限公司
 皖能资本         0           0       20,715,209      0.91
  合计     1,286,229,342   56.74   1,306,944,551   57.6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
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做出的增持计划内容及承
诺内容,增持金额在增持计划范围内,与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六、备查文件
  (一)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皖能电力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暨增持结果的
告知函》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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