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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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佛燃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的经营
业绩等实际情况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要求;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
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1人因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在公司任职,已不符合激励
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9,966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
司回购注销,其余123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综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2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
意公司为上述12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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