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
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日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路投票和
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
结束时间。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投票提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
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
括股东名称、股东帐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
形,股东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
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
易时间。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由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
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
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
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计票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
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
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
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
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
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
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
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
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
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
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
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
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
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
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
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
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
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
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
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
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
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
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