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
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关联关系说明,以供公司董事会及
时将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
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
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
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
(五)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按照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资产评估结
果等作为定价依据;
(六)需股东会批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如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为日常
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由总裁办公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或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由总裁办公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或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之外,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适用
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
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11
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关联人清单的更新、报备,负责统筹关联
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并负责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落实关联交
易的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审核关联交易协议并判断相
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需履行的公司决策程序。公司资金财务总
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统计工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填报及审核岗,负责
其所在部门、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填报、初步审核、统计、预计、报告、
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机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确保公司审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审计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岗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和/或资金
财务总部的通知,于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与该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日
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并由资
金财务总部负责汇总、核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岗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和/或资金
财务总部的通知,提交一定期间内与该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并由资金财务总部负责汇总、核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信息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岗应及时将拟进行的与其相关的非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以工作呈报表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合规管理
总部及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需要)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事务。
本制度所称日常关联交易是指与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非日常关联交易是指日常关联交易之外
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之前,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等问题;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重
点关注是否存在履约能力不明等问题,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价格
不明确等问题;
(四)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核岗应负责对上述事项提供资料
及分析判断,充分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
公司不应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本次交易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但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
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含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应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
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
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
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者
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
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
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
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
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
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
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公司主
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
以下权利的行为: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四)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五)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放
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
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
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
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
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并按规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
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
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
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
规定。
第六章 具体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如投资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
相关资产或发行的金融产品,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限制额度、提高风
险资本准备、强化监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资产作为主要底层资产的
资管产品。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如涉及关联方,应当严格进行内部质量控
制。合规部门应当就项目的合理性、定价公允行以及相关投行人员执业
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现场合规检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
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从事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或子公司
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非标
资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类业务,应当严格实施融入方准入管理,不得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担保、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易等
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提供融资;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
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
避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过半数”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