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查意见
              (2025 年 9 月 15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对公司第五次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进行调整。调整
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授予数量由 609.75 万股调整为 608.75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重大误解之处。
合条件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4.26 元/
股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查意见签字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名):
周建伟           叶芙蕾           史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