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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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51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为 2,278,954,380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212,81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0.5935%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825 人 , 代 表 股 份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 4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
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2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暨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子议案 1 《关于聘用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704,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反对 58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弃权 10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486,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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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5%;反对 588,026 股,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4078 %; 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子议案 2 《关于聘用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74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0%;反对 571,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6,2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2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1%;反对 571,826 股,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3966 %; 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54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765,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8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32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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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765,626 股,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5310 %; 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656,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1%;反对 62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1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43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0%;反对 623,026 股,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4321 %; 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3,686,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0%;反对 624,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 8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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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467,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7%;反对 624,526 股,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4332 %; 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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