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信软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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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3 年 10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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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助力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实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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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尽量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加强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的建设和运维,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
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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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通讯方式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后,应当完整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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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选配符合本
制度要求的人员作为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组织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参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有权参加公
司涉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所有会议、审阅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有权向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调阅涉及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室作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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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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