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A600845 900926 证券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 B 编号:临 2025-041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贯
彻落实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议事规则》也同时废止。
同时,根据党建纳入章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要求,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二、拟对《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第二条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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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 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
(1993)第 098 号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1993)第 098 号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
沪外资委批字(94)第 514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 会沪外资委批字(94)第 514 号文批准,以公
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沪总字第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沪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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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财务
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新增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
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当充分考
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
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公司以“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己任,运 公司以自主可控工业软件为根基,坚持创
用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积极推进传统工业改 新引领,全面提供数智化整体解决方案和产品,
造和企业结构升级,全面提高用户的综合竞争能 积极推进行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努力
力。为此,公司将以资本市场为导向,以产业链 为员工、客户和股东创造价值。
为纽带,积极寻求跳跃式发展,尽快在工业过程
自动化、企业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等三个主导领
域成为国内的领先厂商,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信息
技术与自动化技术全面解决方案;同时努力实现
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计算机、自动化、网络通讯系统及软硬件产 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
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集成,及相应的 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
外包、维修、咨询等服务;智能交通、智能建筑、 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机电一体化系统及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 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造,销售相关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类产品 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业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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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服务,转口贸易;不间断电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源、蓄电池、精密空调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
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及信息 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
系统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在线信息与 器人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数据检索,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
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 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
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 物联网技术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
动】 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主管机关批准、登记 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
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
为准。
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仪器仪表修理;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
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业工程设
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数字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先进电力
电子装置销售;销售代理;对外承包工程;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离岸贸易
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主管机关批准、登
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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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83,803,85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 2,883,803,858 股。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159,953,874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占 74.90%;境内上市外资股 723,849,984 股, 2,159,953,874 股,占 74.90%;境内上市外资股
占 25.10%。 723,849,984 股,占 25.10%。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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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买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买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买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购买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购买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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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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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的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决权;
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质询;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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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其他权利。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缴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行政法规的规定。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认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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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新增条款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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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股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删除此条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新增条款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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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章节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新增条款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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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新增条款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新增条款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方案;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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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担保事项;
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单项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项;以及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达到
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事项,购买、出售单项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事项;
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最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五或相当于以上
审计净资产 15%以上或相当于以上数额人民币 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对外投资项目;
的外币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二)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 (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存在帐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五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资产抵押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或相当于以上数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五或相当
人民币的外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于以上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九)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和考核 划;
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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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股
股东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董事会具体人数的三
东大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董事会具体人数的 2/3
分之二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确定的具 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确定的具体
体地点。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应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的,视为出席。 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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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有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意。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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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的同意。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提出请求。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意。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低于 10%。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证明材料。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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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公司提名董事或者提出罢免董事。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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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书面承诺书;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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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查处。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一)代理人的姓名; 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删除此条
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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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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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或名称;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包括
(三)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包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情况、发言要点和表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决结果(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表决结果(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
东的表决情况应分开记载);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分开记载);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内容。
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于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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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亏损方案;
(四)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任免及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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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删除此条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应与董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第八十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行累积投票制。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投票制。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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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予表决。
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案是否通过。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权。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和未投的表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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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起未逾二年;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日起未逾三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自该公司、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期限未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内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施,期限未满的;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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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职务。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法收入;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进行交易;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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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应有的合理注意。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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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达董事会时生效。 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履行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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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9-13 名
负责。
董事组成,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在此区间内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13 名董事组成,
其中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
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董事会设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
董事长 1 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从董事中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购买、购买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案;
(八)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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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但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审批的除外; 但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除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拟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总裁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东会审议。
任主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五)
(六)项情形购买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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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裁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董事会
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
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建立
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
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下列对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下列对
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审议事项
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
(一)审议批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东大会权限范围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审议批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审议批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股东会权限范围的对外担保事项;
东大会权限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二)审议批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股东会权限范围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或相当于以上数额人民 (三)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
币的外币的对外投资项目;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五或者相当于该
(四)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 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对外投资项目;
时存在帐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 (四)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的资产抵押事 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五的资
(五)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低于公司 产抵押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或相当于以上数 (五)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低于公
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五或者相
当于该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三)签署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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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东大会报告;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 2%以内且超过 5,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 计净资产百分之二以内且超过五千万元的固定
资(除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 资产投资(除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
(七)批准单批资产账面净值超过 700 万元 (七)批准单批资产账面净值超过一千五
且在 1,500 万元以内,且其原值在最近一期经审 百万元且在三千万元以内,且其原值在最近一
计资产负债表该类资产原值 20%以内的非股权性 期经审计资产负债表该类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
资产转让; 以内的非股权性资产转让;
(八)批准单笔资产损失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八)批准单笔资产损失金额超过五百万
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1%以内的资 元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点
产损失认定;年度累计资产损失总额超过公司最 一以内的资产损失认定;年度累计资产损失总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0.5%且在公司最近一期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零
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内的资产损失认定; 点五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九)批准通过银行借款、票据贴现、融资 一以内的资产损失认定;
租赁等以增加负债形式进行的非债券融资,单笔 (九)批准通过银行借款、票据贴现、融
融资金额超过 1 亿且在 10 亿元以内,或年度累 资租赁等以增加负债形式进行的非债券融资,
计融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以 单笔融资金额超过一亿且在十亿元以内,或年
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度累计融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批准子公司上市框架方案; 百分之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产百分之十;
(十)批准子公司上市框架方案;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董事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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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或信函;通知不得晚于 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临时会议的前三天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章程第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一百零七条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时,应有三分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权。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
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
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可形
成有效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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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限不少于 10 年。 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表决中投
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
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
的董事,也应承担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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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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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 删除此条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删除此条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
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其职
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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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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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章节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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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三人,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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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和
ESG 委员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其中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名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第一百四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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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五至九人,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
两名或者一名。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
干部管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的书记、
副书记,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
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
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对董事会或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建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建议。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实;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提出意见建议。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建设;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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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
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
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
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
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重要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
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
总裁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一般配备专责
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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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
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相关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相关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内容:
的人员;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人员;
的职责及其分工;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职责及其分工;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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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整章删除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 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向工会拨缴经费,
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公 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
司具体情况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险、 场所等物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
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劳动人事制度。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 同。
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 律、法规等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
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 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支持职工参加企业
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 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推进厂务公
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 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表达权、监督权。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
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向工会拨缴经 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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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经费使用办法使用。 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
第二节 民主管理 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 公司治理的权利。
律、法规等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
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
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
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
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
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 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
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
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
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
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外,不应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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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积金。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用于弥补公司的
公司注册资本。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维护
配政策,重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维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连续性和稳定性。 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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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政策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二)利润分配政策
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股票方式,优先采取现金方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股票方式,优先采取现
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金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
下,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 润分配。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
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董事会应向股
下,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
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根据年度盈利情况、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现金
流状况,为保持股本规模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
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况,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董事会
(三)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 应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根据年度盈利情况、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现
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
金流状况,为保持股本规模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等因素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
具体方案进行论证和决策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
东关心的问题。 划等因素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现金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红具体方案进行论证和决策时,应通过多种渠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法律法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状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进行调整,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的调整议案由董事会拟订,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法律法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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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议案由董事会拟订,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 删除此条
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责。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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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和相关审计费用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时 , 允 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陈 述 意 见 。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删除此条
通知,以专人或各种通讯方式(如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等)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同意其他人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同意
签收的,签收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其他人签收的,签收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特快专递提供商之日起第
商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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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效。 此无效。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统公告。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保。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司承继。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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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相应的担保。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 的担保。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被撤销;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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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 10%以上的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而存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和财产清单;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税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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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记。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登记。
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的股份比例分配。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无关的经营活动。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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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改章程: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规的规定相抵触;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事项不一致;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触。 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述“总裁”
“高级副总裁”的含义分别与《公司法》规定
的“经理”“副经理”的含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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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4 月 30 日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4 月 30
召开的公司 200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日召开的公司 200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过,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5 通过,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 年【】月【】日修订。
三、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不得低于 10%。 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得低于百分之十。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四条 关于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按 第十四条 关于董事人选的提案,按以下原则
以下原则进行: 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监 (二)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选的提案;
事会有权提出监事人选的提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符合法律规定条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件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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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独立董事; (四)董事的选举可以是等额选举,也可以是
(四)董事、监事的选举可以是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也可以是差额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候选人简历、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包括候 全部职务及提名人等基本情况介绍和候选人表
选人简历、全部职务及提名人等基本情况介绍和 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书;
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根据《公司章程》
面承诺书; 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非由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根据《公司章程》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议案。
享有提案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加新的提案。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出决议。
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开。公司还将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决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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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 1-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票结果。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统一删除原章程中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
有关内容,统一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
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阿
拉伯数字调整为汉字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治理文件同时作
适应性修订。
上述条款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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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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