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2.63 元/股调整为 12.5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确定 2025 年 9 月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 2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