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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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于2025年8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
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路8号院28号楼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代表(或代理人)共5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7,319,3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2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00,52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32%;反对 79,91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24%;弃权 39,7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00,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2%;反对 79,91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4%;弃权 39,744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4%。
  (2)《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191,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7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91,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18%;反对80,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47,789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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