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
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资
金或其他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和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
或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还应严格按照子公司章程和公司颁布的《子公司
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规范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对外投资涉及标的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3)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如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一年内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投资、收购和出售
资产决策权。
(2)一年内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委托经营、委托理
财、租赁等事项的决策权。
(3)一年内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国债投资、战略者
投资、新股申购等资金运用决策权。
单笔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投资决策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部、董事会办公室、资金部、审计部和总裁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的调
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审批流程、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后跟
踪监督、退出等工作。
第八条 短期投资实施与管理
短期资金盈余状况编报与适时修改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报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买入或卖出;
会审阅。
关财务处理。
监控、止损原则、事后审计等。
第九条 长期投资实施与管理
计划,按审批权限报经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的潜在投资项目,协同财务部、审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对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请审批流程,并负责项目实施及后期跟踪管理。
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部应定期编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投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该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理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口管理部门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财务、业务、人事等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期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及时取得被投资项目(企业)的财
务报告。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第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
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